方案概览
方案适用于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1、符合建设安装的要求
1)除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项目应当包括流量、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总氮、总磷的,监测项目还应包括总氮、总磷。
2)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的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组成要求以及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测量混合水样的要求,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都应该配备水质自动采样器。
2、排放口设置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等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
1)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直接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
2)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
4、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1)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自动监测设备,分别满足《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等要求。前述自动监测设备还具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明确的自动标样核查功能。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等要求。
5、联网备案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各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2)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系统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的主要或**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更换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3)排污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有关材料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解决的痛点
合规性
运行稳定性
系统构成
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由四个单元组成,其结构如下:
1)采样单元
采样单元必须保证向整个监测系统提供准确可靠、有效的水样,主要由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动采样器来实现。根据现场情况,可能会加入潜水泵或自吸泵来提高采样有效性。
2)监测单元
依据污染源的特征,需要监测的参数各有不同,自来水厂的排放口的监测参数有COD、氨氮、PH、流量,故水质监测单元由COD、氨氮、PH、流量计等测量仪器组成,要求各仪器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仪器通过相关的型式批准证与制造许可证,仪器的量程和使用环境满足现场要求,仪器的数据输出接口满足联网的要求,仪器运行完全自动化。
3)数据采集传输单元
数据采集传输单元由数据采集传输仪、相关数据线和数据线连接件构成,作用是把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处理并上传。要求数据通讯方式能够与现场所有的监测仪器相匹配。使用GPRS传输方式,将采集到数据通过传输介质传输到管理部门的接收端。
4)接收、管理单元
除了运营单位的接收单元外,所有监测数据汇总后,传输到市环境在线监测平台,由环保部门根据各企业排放标准,统一管理、存档、备案。对于超出排污规定标准的企业依法到现场取样、比对,做出相应处理;国控或省控企业监测数据需传输到上一级环保部门。
5)系统拓扑图如下:
方案特点
可根据地方性要求制定合规方案
系统运行长期稳定
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可提供运维服务
采用混合采样技术
自动标样核查
实现环保联网